『基本案情』
戴某某與江某于2009年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0年5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兩人育有一女江某某,小學在讀。江某常年在本省外市工作,戴某某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年幼的女兒,江某每月回家與妻女團聚。起初,空間上的距離并未過多影響夫妻間的感情,隨著時間的推移,戴某某感到生活寂寞,缺乏理解和關懷,開始抱怨江某長年在外地工作不照顧家庭,性格木訥、缺乏浪漫,不會討人歡心。江某雖心有愧疚,卻不善表達,總是沉默多過言語。夫妻關系逐漸淡漠,2020年1月戴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江某離婚。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某與江某長期分居兩地、互不盡夫妻義務,現雙方一致同意離婚,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準予戴某某與江某離婚,婚生女隨江某生活,戴某某支付撫養費。戴某某因子女撫養問題上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發現,戴某某與江某間并無實質性矛盾,雙方彼此仍存有感情,僅是因為空間的距離、性格的差異導致矛盾產生,屬于典型的婚姻危機,遂引入家事調解員、心理疏導員聯合開展婚姻危機干預工作,經過多次調解和心理疏導,雙方認識到婚姻的責任,懂得了彼此珍惜和包容,并逐漸改變了溝通方式,最終重歸于好,戴某某主動撤回了離婚訴訟。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中明確家事審判要牢固樹立人性化的審判理念,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并不斷配備家事心理疏導員、家事調查員及家事調解員充實審判團隊。該案系人民法院通過家事審判引領促進和諧家庭關系建設的典型案例。該案審理中,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以人為本、關注當事人情感利益的審判理念,積極引入家事心理疏導員、家事調查員,利用其專業特長對雙方當事人予以耐心勸解疏導,共同完成對雙方夫妻感情、家庭問題的成功救治,有效促進雙方危機婚姻向和諧婚姻的轉化,使得原本即將破碎的家庭得以存續,避免了家庭破碎后對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長的不利影響,夯實了家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弘揚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